標 題: | 關於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
發文字號: | 國衛辦醫政發〔2025〕4號 | 來 源: | 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
主題分類: | 衛生、體育\衛生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關於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發〔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軍隊有關衛生部門:
為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根據《醫師法》《精神衛生法》和《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開展醫師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醫師條件
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的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臨床或中醫(包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已註冊1個執業範圍,從事神經內科、兒科等臨床專業的優先;
(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臨床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神科從業醫師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第一項條件的。
2.中醫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中加注條件的。
3.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895號)規定,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的。
(四)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
二、辦理程序
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附條件註冊執業範圍。原註冊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附條件註冊手續,在臨床類別醫師《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後加注“精神衛生專業”,中醫類別醫師加注“(精神)”字樣,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醫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
三、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登出對應執業範圍。
(二)綜合工作需求和個人意願,鼓勵醫師申請全職轉崗精神(心理)科並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未全職轉崗的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鼓勵在原有崗位開展相關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
(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強化醫務人員培養培訓,確保精神科以及其他臨床科室的醫療質量和安全。
(四)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晉陞職稱時,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原註冊專業或者精神衛生專業。
(五)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獲取麻精藥品處方權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在醫療機構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的醫師原則上不得註冊第三個執業範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神科從業醫師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第二項條件的,按原文件執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後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2025年3月2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關於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發〔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軍隊有關衛生部門:
為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根據《醫師法》《精神衛生法》和《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開展醫師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醫師條件
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的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臨床或中醫(包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已註冊1個執業範圍,從事神經內科、兒科等臨床專業的優先;
(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臨床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神科從業醫師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第一項條件的。
2.中醫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中加注條件的。
3.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895號)規定,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的。
(四)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
二、辦理程序
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附條件註冊執業範圍。原註冊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附條件註冊手續,在臨床類別醫師《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後加注“精神衛生專業”,中醫類別醫師加注“(精神)”字樣,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醫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
三、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登出對應執業範圍。
(二)綜合工作需求和個人意願,鼓勵醫師申請全職轉崗精神(心理)科並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未全職轉崗的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鼓勵在原有崗位開展相關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
(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強化醫務人員培養培訓,確保精神科以及其他臨床科室的醫療質量和安全。
(四)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晉陞職稱時,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原註冊專業或者精神衛生專業。
(五)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醫師獲取麻精藥品處方權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在醫療機構附條件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的醫師原則上不得註冊第三個執業範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精神科從業醫師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第二項條件的,按原文件執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後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2025年3月2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