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44號(關於開展“兩步申報”改革優化試點的公告) | 發文機關: | 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 | 2025年第44號 | 來 源: | 海關總署網站 |
主題分類: | 商貿、海關、旅遊\海關 | 公文種類: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
海關總署公告
2025年第44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在有效維護國門安全的同時,促進貿易便利,海關總署決定開展進口貨物“兩步申報”通關模式改革優化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內容
(一)整合申報模式。
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現有的“兩步申報”與“一次申報、分步處置”申報界面整合形成統一的申報入口。企業可分兩步在交通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報全部申報項目,符合要求的進口貨物可在概要申報後提離,完成全部申報項目填報並被海關接受視為完整申報。超過規定期限完整申報的,海關依法徵收滯報金。
(二)優化概要申報項目。
1.取消勾選“涉檢涉稅涉證”項目。
企業無需對進口貨物是否屬於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檢驗或檢疫、是否需要繳納稅款進行勾選。
2.完善概要申報項目。
在原必填項目基礎上,增加“規格型號”“幣制”“成交方式”3個必填項目,將“商品編號”的填制要求從6位調整為10位。根據安全準入等監管要求,對部分商品設置並動態調整最低申報項目。
概要申報項目詳見附件。
(三)概要申報可上傳隨附的單據。
支持企業在概要申報階段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上傳檢驗檢疫證書等準入文件及合同、發票等單據。
(四)概要申報實施擔保扣繳。
企業進口應稅貨物,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備案稅款擔保。概要申報環節,海關根據概要申報項目計算並核扣擔保額度,完整申報後按照企業申報稅額重新核扣擔保額度。企業繳清稅款後,稅款擔保額度自動恢復。
(五)動態調整並公佈“兩步申報”負面清單。
實施禁限管制措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的貨物,進境特殊物品,進境動植物及其産品,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食品,進口危險化學品列入“兩步申報”負面清單,企業須填報全部申報項目,負面清單實施動態調整,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行查詢。
二、試點海關範圍
北京海關所屬北京朝陽海關。
天津海關所屬天津濱海機場海關。
上海海關所屬吳淞海關、外高橋港綜合保稅區海關。
南京海關所屬鹽城海關。
杭州海關所屬錢江海關。
寧波海關所屬梅山海關。
青島海關所屬煙臺海關、海陽海關。
廣州海關所屬南沙海關。
黃埔海關所屬東莞海關。
三、“兩步申報”企業適用範圍
根據海關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適用企業範圍調整為境內收貨人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
試點期間,仍保留原“兩步申報”和“一次申報、分步處置”通關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5月6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概要申報項目.xlsx
海關總署
2025年3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載:
海關總署公告
2025年第44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在有效維護國門安全的同時,促進貿易便利,海關總署決定開展進口貨物“兩步申報”通關模式改革優化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內容
(一)整合申報模式。
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現有的“兩步申報”與“一次申報、分步處置”申報界面整合形成統一的申報入口。企業可分兩步在交通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報全部申報項目,符合要求的進口貨物可在概要申報後提離,完成全部申報項目填報並被海關接受視為完整申報。超過規定期限完整申報的,海關依法徵收滯報金。
(二)優化概要申報項目。
1.取消勾選“涉檢涉稅涉證”項目。
企業無需對進口貨物是否屬於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檢驗或檢疫、是否需要繳納稅款進行勾選。
2.完善概要申報項目。
在原必填項目基礎上,增加“規格型號”“幣制”“成交方式”3個必填項目,將“商品編號”的填制要求從6位調整為10位。根據安全準入等監管要求,對部分商品設置並動態調整最低申報項目。
概要申報項目詳見附件。
(三)概要申報可上傳隨附的單據。
支持企業在概要申報階段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上傳檢驗檢疫證書等準入文件及合同、發票等單據。
(四)概要申報實施擔保扣繳。
企業進口應稅貨物,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備案稅款擔保。概要申報環節,海關根據概要申報項目計算並核扣擔保額度,完整申報後按照企業申報稅額重新核扣擔保額度。企業繳清稅款後,稅款擔保額度自動恢復。
(五)動態調整並公佈“兩步申報”負面清單。
實施禁限管制措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的貨物,進境特殊物品,進境動植物及其産品,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食品,進口危險化學品列入“兩步申報”負面清單,企業須填報全部申報項目,負面清單實施動態調整,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進行查詢。
二、試點海關範圍
北京海關所屬北京朝陽海關。
天津海關所屬天津濱海機場海關。
上海海關所屬吳淞海關、外高橋港綜合保稅區海關。
南京海關所屬鹽城海關。
杭州海關所屬錢江海關。
寧波海關所屬梅山海關。
青島海關所屬煙臺海關、海陽海關。
廣州海關所屬南沙海關。
黃埔海關所屬東莞海關。
三、“兩步申報”企業適用範圍
根據海關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適用企業範圍調整為境內收貨人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
試點期間,仍保留原“兩步申報”和“一次申報、分步處置”通關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5月6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概要申報項目.xlsx
海關總署
2025年3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