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海洋局于2006年10月8日14:30舉辦新聞發佈會,介紹《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任何一個《條例》的制定都強調有沒有過硬的措施,請問這個《條例》有哪些過硬的措施?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這是1999年新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一個配套法規,而且主要是著眼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這個定義是我們在探索中逐步摸索出來的。這個《條例》要説亮點不止一個亮點,最重要的是保護與開發緊密結合,開發不能無限制的污染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也不能妨礙經濟發展,這個《條例》將兩者關係處理的比較到位。第二,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事先控制環境評價,事中監管,事後評價和一系列措施,從而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效的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