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某申請人連續多次重復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案例
一、申請情況
(一)向某部委的申請
2015年7月3日,某申請人以電子郵件方式首次向某部委申請公開該部委“某分支機構有關行為的依據及理由”。2015年10月30日,再次以郵件方式,申請公開“2015年各季度向社會通報各類消費者投訴情況、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消費侵權預警等信息的公示時間、公示位置和具體內容等”。2015年12月15日至30日,該申請人累計9次向該部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包括:2014年和2015年前三季度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2014年受理的依申請公開件數及處理答覆情況以及因政府信息公開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和最終處理情況;該部委受理消費者投訴和消費糾紛問題舉報對外提供的所有渠道、聯絡方式、相關部門名稱、受理及答覆期限、答覆形式等;2015年7-10月份收到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及答覆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執行情況等等。截至2016年3月底,該部委累計收到該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15件。
(二)向部委某分支機構的申請
2015年12月7日至20日,某省級分支機構收到該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形式提交的12件政務公開申請,涉及“14年和15年定期抽樣回訪投訴人情況”、“2014年和2015年前三個季度行政賠償案件情況”、“2014年收到依申請公開件數及處理答覆情況及因政府信息公開問題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案件數和最終處理情況”、“2015年前三個季度收到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件情況”等,以及某省級分支機構指定年份及季度招標採購情況、預決算及財政收支明細、每天定時升降國旗情況、單位特定事項內部程序流轉涉及的聯絡人情況等內容。
(三)向該部委某市分支機構的申請
2015年7月10日,該申請人以郵件方式向某市級分支機構提出政務公開申請。7月23日,又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2件政務公開申請。10月26日、27日,該申請人再次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分別提出8件、12件政務公開申請。自此,該申請人開始頻繁向該市分支機構提出政務公開申請。截至2016年3月11日,該市級分支機構共收到該申請人政務公開申請59件。
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多頭申請,申請事項類似。向該部委提出申請的同時,也向該部委省級和市級分支機構提出內容類似的申請。二是多數申請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如對投訴、信訪處理的意見,單位特定事項內部程序流轉承辦人有關情況,升降國旗情況等,多數明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政府信息”的界定。三是申請集中、答覆方式多重。一份郵件同時附多個申請表,答覆方式選擇“郵寄”和“電子郵件”兩種答覆方式,增加了答覆的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漏答。
二、申請人有關情況
通過該部委調查了解,該申請人自2014年11月起通過投訴、信訪等渠道向多個部委及其省市分支機構等反映多家服務單位服務不規範、態度不熱情、電話無人接聽等問題。該申請人也曾多次向有關服務單位投訴,其方式為先撥打諮詢電話或到營業櫃臺諮詢業務,然後以員工服務不到位為由撥打該單位的監督電話投訴,進而要求經濟賠償。該申請人還曾多次以假姓名、變換電話號碼等方式進行投訴,經相關單位查看監控錄像和電話號碼被認出。
面對其無休止的糾纏,有些單位迫於壓力,以及擔心影響單位聲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給予一定補償。但該申請人接受補償後,仍繼續以投訴相要挾。因不堪其擾,已有多家單位向當地行業協會和監管部門反映申請人其惡意投訴問題,某市行業協會已將其列入“黑名單”。該申請人曾就此事投訴至監管部門總部,後又向信訪部門投訴監管部門信訪人員態度不好、不接或挂斷其電話等問題。另外,該申請人由於上班期間長時間佔用公司電話反復投訴所在城市聯通公司,嚴重影響工作,已被原工作單位辭退。
三、辦理過程
收到申請的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收到的申請事項進行逐項登記,根據申請內容,分別會同相關部門研提答覆意見。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比如某年度依申請公開的案件數及復議、訴訟情況,屬於《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報的內容,及時、全面、完整地予以及時公開,並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告知其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對已依法公開的信息,告知其查詢渠道;對於內容重復的申請,予以剔除;對於其提交的不屬於《條例》所指信息的依申請公開事項,依法告知其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對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請信息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