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41 號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于2007年7月6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二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生賢
二○○七年十月八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我局決定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7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3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11號)
2、《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1988年5月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87號)
3、《放射環境管理辦法》(1990年5月28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3號)
4、《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規定》(1991年8月29日,國家核安全局令第2 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1994年3月1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海關總署、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環管〔1994〕140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2、《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1999年6月2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2002年10月1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
修改內容:刪除其中項目類別中的流域開發和區域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