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號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經衛生部、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部長 陳 竺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現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外經貿部令第11號)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投資總額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本規定中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其他規定,仍參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