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國家宗教事務局>> 行政許可>>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
 
我國五種宗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13時23分   來源:宗教局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並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活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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