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揮機構。森林防火最高指揮機構是國務院領導下的森林防火部際聯席會議;縣級以上人不政府都設有森林防火指揮部,林區鄉(場)、企事業單位都成立有森林防火領導小組。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總指揮由當地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有關不忙的負責人擔任。
(二)辦事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均設有辦公室,屬常設機構,設在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同濟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擔任。
(三)護林聯防組織。行政交界區域的人民政府按照“自防為主、積極聯防、團結互助、保護森林”的原則,建立護林聯防組織,輪流值班,定期召開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平時互通情報,有了火互相支援,共同做好護林聯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