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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5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徵收管理,現就規範匯總納稅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範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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