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匯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徵收管理,現就規範匯總納稅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範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