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楊維漢 呂雪莉)“為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規範偵查訊問活動,保障嚴格執法、文明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逐步推行在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的錚錚話語,打開了我國刑事取證現代化之門。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説,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言辭證據,標誌著我國刑事證據走向現代化,逐步邁進高精技術證據時代。
20世紀70年代,“視聽資料”這種證據開始在一些發達國家應用。改革開放後,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就規定了視聽資料這種證據。但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習慣於自問、自記收集證據。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對簽字畫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時有發生,審後翻案不斷出現。而且,一些幹警業務素質不高,搞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時有發生。
2006年,為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項工作將分“三步走”:第一步,從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省會(首府)市人民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賄賂案件和職務犯罪要案實行全程同步錄像。第二步,把辦理賄賂案件和職務犯罪要案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範圍擴大到中西部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東部地區縣區級人民檢察院。第三步,從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我國一些地區已經把這項措施作為辦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浙江省檢察機關自1999年起就探索嘗試在職務犯罪首次訊問中同步錄音錄像,2003年又推廣到全部職務犯罪訊問工作中。
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實行這項工作提出4條原則:全程同步原則,必須堅持同步、全程錄音錄像,不能任意選擇取捨;程序規範原則,辦案幹警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切實防止程序違法和疏漏;客觀真實原則,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資料擅自進行剪輯或技術處理;嚴格保密原則,必須切實加強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嚴防錄音錄像資料泄漏、流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用4個“有利於”分析開展這項工作的益處:有利於固定關鍵證據;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誣告辦案幹警;有利於通過再現審訊過程,從中研究尋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於總結經驗教訓,通過實戰案例加強對幹警的培訓。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肩負著保護人權、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全國人大代表中頗受好評。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市委書記楊信代表認為,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步的一個標誌。
來自山東省的車純濱代表説,去年佘祥林“殺妻案”等冤假錯案暴露出我們一些執法機關重實體、輕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不夠的問題。檢察機關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做法,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順應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一些基層人民檢察院的經驗證明,訊問中採用了錄音錄像後,騙供、誘供、刑訊逼供等現象減少甚至沒有了。幹警訊問的言語行為文明規範了,當事人心服口服了,法庭上翻供的大幅下降,庭審後翻案的也少了。一些幹警還高興地説:“錄音錄像證據也為我們洗了不白之冤!”
賈春旺檢察長在報告中還提出,要把進一步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強化對辦案工作的監督,作為推進檢察體制改革,完善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