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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辦發關於制定煤礦整頓關閉規劃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1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就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 安委辦提出指導意見

    5月29日,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之《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原則,即: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總體部署,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十一五”規劃和煤炭工業産業政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礦整頓,消除事故隱患;依法取締關閉,淘汰落後生産能力;規範資源整合,促進結構調整;加強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實行聯合執法,強化監督監察。爭取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解決小煤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數量多、規模小、辦礦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壞和浪費資源嚴重、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提升煤礦安全生産保障能力,促進煤炭工業結構調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傷亡人數,實現煤礦安全生産狀況的穩定好轉。

    《指導意見》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基本目標: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爭取用三年時間實現“一個好轉、兩個減少和三個提高”的目標。

    一個好轉:採礦秩序明顯好轉。基本消滅非法開採、違法違規生産、建設、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佈局不合理的煤礦。

    兩個減少:一是小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力爭控制在1萬處左右,單井平均規模在9萬噸/年以上,産業結構趨於合理;二是小煤礦事故總量大幅度下降,特別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力爭控制在4以下。

    三個提高:一是小煤礦資源回收率明顯提高,採區回採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厚煤層75%,中厚煤層80%,薄煤層85%)以上,破壞和浪費資源的現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礦裝備水平明顯提高,基本實現正規開採,採掘機械化程度達到20%以上,全部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三是小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明顯提高,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各項規章制度齊全,從業人員文化程度達到初中以上,特種作業人員達到高中以上,主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達到中專以上。

    《指導意見》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原則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以整頓關閉為工作重點。第二階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以整頓關閉和煤炭資源整合為工作重點。第三階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強化礦井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工作重點。

    《指導意見》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點:(一)嚴厲打擊非法開採行為,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對非法開採和已關閉擅自恢復生産的礦井(礦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並依據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非法挂靠礦井一律予以關閉;發現同一個礦井1年內2次或2次以上超層越界開採的,一律予以關閉;非煤礦山違法從事煤炭開採的,一律予以關閉。(二)限期關閉和淘汰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井 。(三) 嚴格控制新建礦井的規模和數量。

    《指導意見》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保障措施: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打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攻堅戰;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制定三年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落實部門職責;研究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點

 強調限期關閉和淘汰七類礦井

    5月29日,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下發了 《關於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之《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提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重點:

    (一)嚴厲打擊非法開採行為,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

    對非法開採和已關閉擅自恢復生産的礦井(礦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並依據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非法挂靠礦井一律予以關閉;發現同一個礦井1年內2次或2次以上超層越界開採的,一律予以關閉;非煤礦山違法從事煤炭開採的,一律予以關閉。

    (二)限期關閉和淘汰以下礦井

    1.關閉佈局不合理礦井

    一是不同的採礦權人,其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俗稱“樓上樓”)的礦井,只能保留一個,其餘必須關閉。

    二是國有煤礦井田範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2.淘汰落後生産能力

    一是2007年末淘汰年生産能力在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各省(區、市)規定淘汰生産能力在3萬噸以上的,從其規定。依據《若干意見》,採礦許可證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續,到期一個關閉一個。

    二是依據《若干意見》,年生産能力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3.關閉違法組織生産的礦井

    一是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擅自從事生産的煤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是依據《特別規定》,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組織生産的煤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是被列入煤炭資源整合範圍,整合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産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

    一是依據《特別規定》,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被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是依據《特別規定》,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是依據《特別規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證安全生産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

    四是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産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5.關閉資源整合方案中確定的被整合礦井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被整合的礦井必須先關閉、後整合;整合後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産系統,礦井的生産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地方人民政府決定依法予以關閉的礦井

    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地方行政法規和規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決定依法予以關閉的礦井。

    二是不符合當地産業政策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

    7.關閉煤炭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

    依據《若干意見》,對經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煤炭資源接近枯竭且分別在2006年、2007年年底前採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後及時登出其各種證照,當年依法予以關閉。

    (三) 嚴格控制新建礦井的規模和數量。

    從《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核準(審批)達不到産業政策規定的最小規模的小煤礦,不得核準(審批)列入淘汰範圍的小煤礦進行擴大能力的改擴建工程。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未列入當地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準(審批),不得發放採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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