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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決定要求:

  “開展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禁止非法壓低地價招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佈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協議出讓土地除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最低價標準。違反規定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産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