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張曉松、謝登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産資源勘查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産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並委託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國土資源部。
根據礦産勘查項目的不同情況,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採取以下兩種投資方式:對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産勘查項目,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對已登記礦業權的礦産勘查項目,採取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産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對能取得礦産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如果是由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全額投資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如果是合作投資的項目,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確定了石油、煤、鐵等16個重點礦種,同時確定了11個含油氣盆地、13個大型煤炭基地、16個重要技術成礦區帶作為重點成礦區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將著重用於上述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産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大量社會資金投向勘查程度高、風險低的領域,真正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勘查程度低、風險大的領域,投入卻遠遠不足。通過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開展重要礦産資源勘查,與社會資本共擔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礦産資源風險勘探領域,對推動商業性礦産市場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助於礦産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的建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