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11月14日簽發央行2006年1號、2號令,發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央行稱,這兩則規定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預防洗錢活動,規範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這兩則規定將適用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種金融機構。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0月31日表決通過了反洗錢法,這部法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確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
央行稱,此次頒布的兩則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的。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央行稱,《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
據介紹,《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記者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