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日前,國務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處理,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責任人員,對吉林省有關方面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並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製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後,未關閉預熱器蒸氣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製單元生産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氣閥門加熱,後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併發生劇烈振動,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鬆動、密封失效,空氣吸入系統,由於摩擦、靜電等原因,導致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並引發其它裝置、設施連續爆炸。
爆炸事故發生也暴露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安全生産管理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勞動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來的部分物料和循環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污染事件的間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能及時督促採取措施;吉林市環保局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議採取措施;吉林省環保局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環保總局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産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
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國務院同意給予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段文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于力、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申東明等9名企業責任人員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同意給予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王立英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行政警告處分。
為了吸取事故教訓,國務院要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要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産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以及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認識,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監管工作。要求有關部門儘快組織研究並修訂石油和化工企業設計規範,限期落實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狀態下的環境污染。要結合實際情況,不斷改進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措施,堅決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