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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給予老企業五年過渡期照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4日 15時59分   來源:新華社
    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照顧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魏武、韓潔)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4日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該草案,對新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財政部長金人慶在就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表示,草案規定是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

    根據草案,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後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以設置過渡期的方法處理新老稅法的銜接,保持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體現我國政府的守信態度,緩解新稅法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我國擬立法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標準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魏武、韓潔)正在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規定,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將實行統一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由於草案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於25%的名義稅率。

    草案專設“資産的稅務處理”一章,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産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規範。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就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説,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將來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將對具體的扣除辦法作出規定。

    根據草案和擬制定實施的條例,統一各項支出扣除的主要內容擬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等。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有關審議意見中説,統一和規範稅前支出扣除辦法和標準是必需的。這些規定有利於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和成本費用得到合理補償,有利於促進公益性捐贈和公平企業稅負。

    企業所得稅優惠重點“變臉” 産業優惠躍居主流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魏武、韓潔)旨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根據該草案,企業所得稅優惠重點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産業優惠為主。

    草案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就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説,草案採取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採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産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産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

    金人慶表示,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産、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於該草案的審議意見中指出,整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於深化改革開放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著優惠政策不統一、優惠內容不太合理、優惠重點不太突出的問題。

    專家認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優惠重點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産業優惠為主,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國家鼓勵類産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利於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

    實行鼓勵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環境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以産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於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産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韓潔、魏武)24日在北京開幕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旨在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該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會議上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説明時指出,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根據草案,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金人慶指出,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徵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在納稅人範圍界定上,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基本上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為避免重復徵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在納稅方式上,我國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草案還對特別納稅進行了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日益激烈。為了防範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徵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於防範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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