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張旭東)中國人民銀行11日發佈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這一規定降低了做市商準入標準,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新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于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債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經市場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債券市場上連續地報出債券現券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義務且享有相應權利的金融機構。
從國際債券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債券交易絕大部分在場外市場進行,而在場外市場中做市商居於“核心”位置,發揮著活躍市場、穩定市場的重要作用。做市商的雙邊報價已成為市場定價的重要參照。
央行稱,相對於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而言,現行做市商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促進市場流動性提高方面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新辦法重新確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利於增強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促進市場價格發現,並有效強化對做市商的激勵約束。
按照新規定,滿足註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成為做市商。據央行介紹,新標準在金融機構交易量排名和報價範圍等方面,放寬了準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