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江國成)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決定,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將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訂的《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些條件包括: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上述暫行辦法的規定;遵照上述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上述辦法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上述通知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研究開發經費須佔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刊登了上述通知全文,並明文規定這份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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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