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15日發佈2007年第48號公告,公佈磺胺甲噁唑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並由此對國內相關産業造成損害,決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對被調查産品徵收10.1%至37.7%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據悉,商務部于2007年2月1日發佈該案初裁公告,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後,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並對國內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
磺胺甲噁唑是生産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於生産片劑、顆粒劑等藥物製劑,用於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體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