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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市政府發佈"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6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2007年9月25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天津市第九次黨代會部署,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培育天津市經濟增長的新亮點,增強綜合實力、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社會生産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是進一步加快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實現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推進濱海新區龍頭帶動、中心城區全面提升、各區縣加快發展三個層面統籌協調、聯動發展的緊迫任務,對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富民強市,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市第九次黨代會的部署要求,切實把加快發展民營經濟作為一項戰略任務。多年來,天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民營經濟發展,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了民營經濟的較快發展,為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總體上看,天津市民營經濟發展還不夠快,規模還不夠大,實力還不夠強。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緊迫性,消除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束縛和體制機制障礙,努力營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促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鼓勵、支持、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繼續貫徹天津市委、市政府已頒布的各項規定,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深化改革,創造寬鬆和諧的政策環境;放開領域,放寬條件,放手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支持民營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大做優做強,增加社會財富,承擔社會責任,創造全民創業的社會環境,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成為推動天津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是:經過5年努力,使民營經濟增加值佔全市生産總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29.4%提高到2011年的38%;民營企業戶數由10萬戶增加到20萬戶,其中民營企業集團由160戶發展到350戶;註冊資本金由2077億元增加到5000億元;從業人員由132萬人增加到220萬人。

    三、放開民營企業經營領域

    在認真貫徹落實已經出臺的有關放寬經營領域各項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未禁止的即可準入原則,實施市場公平準入政策,進一步放開民營經濟的經營領域。任何部門和區縣不得設立準入限制。

    支持民營企業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和聯營等方式,進行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有關部門可將投資權、建設權和經營權一併授予符合特許經營資格的民營企業。

    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參股興辦影視製作發行放映、演藝、娛樂、體育經營等文化體育企業,與國有文化體育企業同等待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民營企業和個人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造林、種果等生態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國土資發[2001]9號)的,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支持民營企業投資興辦除法律法規限制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各區縣政府可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發展,表彰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會,充分發揮基金會的作用。

    支持民營企業興辦民營醫療機構,多渠道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擴大醫療衛生服務供給。

    四、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放寬新型企業組織註冊登記。對申請人申請設立公司制、契約制、虛擬制、相互制、合夥制、合作制等企業組織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則辦理註冊登記。

    放寬新興産業和新興業態企業組織註冊登記。對申請人申請開辦商品市場、要素市場、專業企業市場和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市場實體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則辦理註冊登記。

    放寬準入限制。放寬股東出資條件、企業名稱、經營範圍限制和企業集團註冊等註冊登記條件。

    五、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民營經濟

    鼓勵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業。經單位同意,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辭職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一次性發給辭職補助費和創業培訓補助費。除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允許其他在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向企業投資或出資入股。

    鼓勵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徵地農轉非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自主創業。在農村大力開展“農民創家業、能人創産業、鄉村幹部創事業”活動。對各類自主創業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擴大創業培訓服務範圍,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推動民營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

    推動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支持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建立企業、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開展生産經營,發展國際貿易,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服務,廣泛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不斷增強國際競爭力。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國際標準,對符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通過産品質量認證或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實行便捷通關和“優檢窗口”檢驗檢疫。積極建設境外工業園,建設民營企業境外發展基地。

    保護境外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知識産權國際保護和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建立企業知識産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機制,幫助企業突破各種貿易壁壘,增強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能力。

    七、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在資産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稅費解繳、權屬認定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參與公有制企業改制中在稅收徵繳、資産權屬和股權規範等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

    深化集體企業改革。制定深化集體企業改革規劃,通過明晰産權、資産重組、職工參股、社會資本入股等多種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八、促進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

    支持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企業、總公司和企業組織的積極性,搞好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全面落實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緊密協作,聯合建立研發機構,開發新産品和新技術。加強公共技術服務,為民營企業提供科技信息、政策諮詢和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鼓勵工程技術人員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商標、域名和專利,搞好中國馳名商標和天津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和天津名牌産品、中華老字號和津門老字號,以及中國暢銷産品等品牌的挖掘、培育、申報、註冊、宣傳和保護等服務工作。開展品牌發展後備資源普查,不斷充實品牌發展後備資源數據庫,加快推進品牌國際化進程,在品牌發展戰略中實現重大突破。

    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依法誠信經營,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科技創新,堅持科學化管理、集約化經營和市場化發展,努力實現發展方式轉變。支持有知名品牌和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改制重組,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生産效率,優化産品結構,提升産業層次。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改制重組和兼併收購等方式,向規模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發展,形成一批“專、精、特、新、強”的民營企業群體,培育一批在全國有影響的知名企業。

    九、引導民營企業不斷提升綜合素質

    教育和引導民營企業經營者提高綜合素質。要把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員工教育培訓工作列入計劃,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充分發揮黨校、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的作用,重點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産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和引導民營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到愛國、守法、誠信、敬業,把自身發展與天津經濟社會發展緊密聯絡在一起,培養企業專業管理人才,提高經營管理能力。

    規範企業生産經營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引導民營企業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履行企業責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搞好安全生産;發展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搞好環境保護;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依法照章納稅。

    十、加強招商引資、引進人才工作

    加強招商引資和協調服務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和濱海新區以及各功能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完善項目聯合審批制度、招商引資綜合協調製度、重大項目領導協調追蹤服務制度以及客商投訴制度,建立招商引資“綠色通道”,提供“一條龍”、“一站式”服務。對在津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民營企業實行獎勵政策。

    積極引進境內外人才。對來天津市發展的民營企業各類人才實行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樣的戶籍管理、檔案管理、職稱評定、住房和子女入學入托政策。放寬赴港澳商務簽注的申請條件。努力營造各類人才在經濟上有發展、政治上有榮譽、社會上有地位的良好環境,使天津成為境內外各類優秀人才的創業熱土和聚集高地。

    十一、加大對民營經濟的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服務創新。積極開發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貸方式和業務品種,改進資信評估制度,完善信用徵集和評價體系。定期舉辦銀企洽談會,發展和諧銀企關係,及時提供信息、諮詢和仲介等專業化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能夠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業,可採取循環貸款辦法。

    大力發展間接融資。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信貸規劃,發展專營民營經濟業務的特色分支機構,優化信貸結構,拓寬融資渠道,滿足大眾化和個性化融資需求。支持商業銀行建立風險定價機制,實行浮動利率和差別利率,有效協調貸款供求關係,提高融資成功率。

    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仲介機構對擬上市民營企業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務。積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對擬上市民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為加快企業上市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和公司債。

    建立健全投融資機制。支持民營企業和自然人依法設立行業資産管理公司和産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權或以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公司進行投資。鼓勵大企業對生産相關配套産品的民營企業,提供墊付生産資金等形式的資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支持政策性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地域性和行業性互助式擔保機構發展,建立健全信用擔保機構服務體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銀行與各類擔保機構和企業加強合作,發展不動産和動産抵押質押;探索聯保、互保、個人擔保、群體擔保等多種擔保形式;探索開辦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等多種抵押質押以及保證擔保。

    十二、依法提供民營企業發展用地

    將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城鄉發展規劃。支持區縣發展都市型工業和産業功能區,落實城鄉整體規劃確定的工業小區地塊。通過土地整理等途徑獲取的折抵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支持重點民營企業用地。關停、遷移的企業用地復墾後,可按實際退建還耕面積等量獲取置換建設用地指標。以一次性繳納工業小區內用地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經市、區縣政府批准,可採取土地使用權短期出讓或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民營企業興辦城市基礎設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國土資發[2001]9號)的,按劃撥方式供地。

    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市場載體支撐。建立以集貿消費品市場為基礎、專業市場和批發市場為骨幹、多門類市場相結合的市場體系,進一步發展各類市場和工業、商貿、物流等功能區,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市場載體支撐。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商貿設施和招商載體的建設和改造,參與大型批發市場、大型會展中心、特色商業街、商業中心和酒店等設施建設。

    十三、貫徹平等準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在專項資金分配和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科研立項、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知識産權保護、土地使用、政府採購、財稅政策、信貸和保險服務、品牌發展、資格認定、證照辦理、對外經濟貿易、設立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等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實行平等準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實行政府獎勵政策。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天津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和天津名牌産品、中華老字號和津門老字號,以及發行上市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定,進入全國企業500強和全國上規模民營企業調研排序前500名的民營企業,按納稅額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四、深化監管服務方式改革

    深化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一門受理、並聯審批”制度,各級各類行政許可事項同步降低準入門檻,取消不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改由行業主管部門在照後加強監督管理。構建前置許可與主體資格網上並行的審批模式,試行“網上直取前置行政許可”制度。對因法人重組改制或經營不善而停止經營,要求保留企業法人資格以清理債權債務的企業,可將其經營範圍予以取消,暫保留其法人資格。

    創造依法行政和公平競爭環境。實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打造全市政策統一和整體協調的服務平臺。各部門和各區縣不得為增加稅源而強拉企業註冊,不得為保護稅源而阻礙企業變更註冊地;對申請變更註冊地而受到阻礙的企業,可由市級行政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對不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可憑天津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改在企業註冊地以外的天津市其他區縣經營。對有固定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當地工商部門要直接受理設立分支機構備案手續。

    徹底清理各類企業年檢。凡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項目,統一分為強制性年檢和程序性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強制性年檢要依法完善,規範程序;程序性年檢要簡化程序,延長年檢有效時限,減少各類年檢要件,並限時辦結。凡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年檢一律取消,改為日常監管。取消企業年檢審計報告。

    十五、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

    嚴禁亂收費。對依據法律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取消所有的工本費收費項目。對由於改制等原因涉及企業名稱、法人和股東的一般性變更,降低收費標準或取消收費項目。對違反法律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嚴禁亂罰款。各級政府不得對所屬部門、上級單位不得對下級單位下達罰款指標。實行罰繳分離制度,所有罰款一律統一上繳財政,不得實行提留、分成、返還或獎勵,對違反者從重處罰。

    嚴禁亂檢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産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環境保護的事項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例行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

    嚴禁亂攤派。各部門、各區縣和各單位對民營企業不得組織強制性監測和培訓等活動,不得攤派贊助、接待、廣告和報刊雜誌等費用,不得要求購買指定産品和接受有償服務。

    實行行政過錯追究制。各部門和各區縣主要領導對本部門依法行政負主要責任,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亂檢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紀律的執法人員,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十六、健全統計分析制度

    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客觀、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民營經濟發展狀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科學分析民營經濟發展總量、速度、結構和區域性發展等情況,為制定有關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搞好對民營經濟發展成果的評價考核和動態監測。

    十七、完善工作考核機制

    將民營經濟發展指標納入工作考核體系。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和濱海新區及各功能區管委會工作考核體系和獎懲機制。建立民營經濟發展月報制度和招商引資情況通報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層層分解並切實完成任務。建立健全市和區縣兩級職能部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職能部門的聯合審批機制,簡化辦事環節,減少申請要件,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健全市和區縣行政審批管理機關“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的業績月報制度,並實行定期考核。

    十八、發揮工商聯和工、青、婦等組織的作用

    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級工商聯要協助黨和政府加強與民間商會、行業商會和民營企業的聯絡和協調,做好調查研究、教育培訓和各項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在發展民營經濟中的創業引導和依法維權等作用。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要加強成員企業的自律和服務。對符合《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發起組建條件的申請人,市有關部門要辦理註冊登記。

    十九、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各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營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宣傳民營經濟發展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提高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的社會地位。積極倡導全民創業,每兩年表彰一批優秀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在全社會努力營造創業光榮和創業者光榮、支持創業和尊重創業者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加強對發展民營經濟工作的領導

    加強指導和政策協調。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經濟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考核監督指標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民營經濟發展和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切實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加強法制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的財産權、知識産權和自主經營權等各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出資人的名譽、人身和財産等各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職工的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各項合法權益。

    加強監督檢查。市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強化對市和區縣政府職能部門、濱海新區及各功能區管委會履行職能的檢查,了解和掌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依法行政、落實政策、加強管理、搞好服務等情況,並督促有關部門對存在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部門和各區縣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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