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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導和規範企業對外投資合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是我國企業拓展國際發展空間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國實施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促進共同發展的重要內容。我們要認真貫徹《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手抓發展促進,一手抓規範引導,為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不斷完善"走出去"的促進、服務、監管和保障體系。加強和改善對外經濟關係,引導企業堅持"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著力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水平。

    一是進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完善財稅、金融、保險、外匯、通關等鼓勵政策。支持有實力、守信譽和有競爭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發揮投資促進機構的作用,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措施。提升對外承包工程的發展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政策和措施。

    二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形成以"便利化"為核心的"走出去"管理體制。加快改革境外投資的行政審批制度,取消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微觀干預,政府主要從投資所在國的投資環境、安全狀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係、我國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地區)合理佈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對境外投資進行核準。

    三是加強對企業"走出去"的引導和協調,嚴格規範"走出去"經營秩序。制定對外投資國別(地區)産業導向目錄,出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地區)産業導向目錄。完善對外直接投資監管、統計等制度建設,充實統計指標,加強運行分析,提高宏觀監測運營和調控能力。完善"走出去"監管制度,加強政府和行業組織協調,支持和鼓勵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建設,防止對外惡性競爭。加強對內對外協調,維護境外資源開發合作秩序。

    四是充分發揮我國駐外使領館和經商機構的作用。駐外使領館和經商機構應在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發揮更好的溝通、服務和引導作用,注重收集整理有關國家的投資法律法規,編制國別投資環境報告,供企業參考;當駐在國投資環境惡化以及我國投資者利益受到威脅時,向企業發出預警。根據我國"走出去"企業反映,就有關投資糾紛向駐在國政府提出交涉,保護我國企業利益。

    五是防範跨國經營風險。加強和完善境外中資企業管理工作,改進監管方式,加強制度建設,引導企業樹立風險意識,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加強投資風險防範,特別注重防範動亂、匯率、人身安全等風險。引導"走出去"的企業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和發展觀。強化企業跨國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保護工作,健全境外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六是指導企業對外重信守諾,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加強對外投資和承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引導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支持當地的教育、環保等公共事業發展,回饋當地人民。在對外投資中延長境外資源合作的加工鏈,帶動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七是辦好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穩步推進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發揮有關金融機構的作用,拓寬融資渠道。推進首批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項目的建設和招商工作。

    八是推動形成更為有利的外部環境。積極參與多邊經貿規則制定,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投資自由化,改善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環境。加強對外磋商,繼續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推動與有關國家商簽深化雙邊經貿合作的政府間協定,加強與有關國家商簽勞務合作協定,規劃好與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經濟合作。加強我國企業知識産權問題的對外交涉,完善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知識産權保護。

    九是加快對外投資合作的立法進程。近年來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亟待儘快制定完善對外投資合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抓緊制訂有關對外投資、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發展援助、投資促進與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創造穩定、透明、可預見的法律環境。(國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