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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調整稅費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服務業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記者江國成)我國將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實行有利於服務業發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完善服務業價格、收費等政策,以優化服務業發展環境,加快服務業的發展。

    日前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認真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支持服務企業産品研發,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所得稅抵扣優惠。

    《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所得稅、營業稅的政策試點,積極擴大推進軟體開發、信息技術、知識産權服務、工程諮詢、技術推廣、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鼓勵類生産性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試點。

    《意見》要求,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開展農業生産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農業産前、産中、産後相關服務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産品連鎖經營試點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優惠政策。

    《意見》指出,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利用等方面服務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在服務業領域開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試點。對吸收就業多、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務類企業,按照其吸收就業人員數量給予補貼或所得稅優惠。研究制訂社區服務、家政服務、實物租賃、維修服務、便利連鎖經營、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中華老字號經營等服務業和出口文化教育産品等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意見》規定,各地區制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考慮服務業發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遷出或關閉市區污染大、佔地多等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的工業企業,退出的土地優先用於發展服務業。城市建設新居住區內,規劃確定的商業、服務設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意見》提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和改進土地規劃計劃調控,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服務業發展用地;加強對服務業用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履約管理,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服務業項目供地;積極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産、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産業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意見》還要求,價格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減少服務價格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公開、透明的定價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地區要結合銷售電價調整,于2008年底前基本實現商業用電價格與一般工業用電價格並軌,對列入國家鼓勵類的服務業用水價格基本實現與工業用水價格同價。清理各類收費,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費項目。

    《意見》指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對有關收費項目及標準要按照規定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明確規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安裝和維護與政府部門聯網辦理業務的計算機軟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

    對從事農村客運服務以及島嶼、庫區、湖區等鄉鎮渡口和客運經營等方便農民出行的運輸行業,《意見》要求各地比照城市公交客運政策,給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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