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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實施細則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3日   來源:電監會網站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依據《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管理辦法》,近日共同制定了《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試點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試點企業的確認申請及受理程序、確認準備和現場確認程序、確認結果處置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細則》的出臺,將有力推動電力企業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並持續改進企業標準體系,促進電力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有序、高效、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經濟運行,保證電能質量和電力優質服務於社會各行各業。

    《細則》規定,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分A、AA、AAA、AAAA四級。試點及確認工作按照企業自願、市場推動、政府引導和客觀、獨立、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試點及確認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由國家電監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該《細則》適用於電力行業的設計、施工、生産(發電、輸電、配電、供電)、試驗、修造等企業的試點及確認工作。

    為推動工作開展,國家電監會設立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具體負責試點及確認工作的日常管理,組建專家庫,組織開展AAAA級確認工作。電監會派出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確認工作聯合辦公室,報國家電監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同意後備案。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開展所轄地域的試點及確認工作,推薦專家庫成員,組織開展AAA及以下級確認工作,並接受確認辦公室的指導。

    《細則》明確指出,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的企業,國家電監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可視需要組織抽查,對達不到原確認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參與確認工作的有關人員如有違規行為的,確認辦公室取消其參與確認工作資格,並通報相關單位。企業可以在對外宣傳時明示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標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加強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管理辦法》(國標委農輕聯[2006]2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分為A、AA、AAA、AAAA四級。試點及確認工作按照企業自願、市場推動、政府引導和客觀、獨立、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

    第三條 試點及確認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電力行業的設計、施工、生産(發電、輸電、配電、供電)、試驗、修造等企業的試點及確認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設立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確認辦公室,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具體負責試點及確認工作的日常管理,組建專家庫,組織開展AAAA級確認工作。

    第六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確認工作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同意後備案。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開展所轄地域的試點及確認工作,推薦專家庫成員,組織開展AAA及以下級確認工作,並接受確認辦公室的指導。

    第三章 試點企業的確定

    第七條 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要求建立了標準體系,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並按照GB/T19273-2003《企業標準體系評價與改進》和《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評分細則》(見表1)完成了自我評價;

    (二)生産、經營等各環節已實施標準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三年內未發生安全、質量、環保等經確認的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未受到有關主管部門通報、處分等。

    第八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參加試點,填報《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申請表》(見表2),報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

    第九條 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負責對申請AAAA級試點的企業名單進行匯總,並可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對申請AAA及以下級試點的企業進行初審,並提出推薦名單。確認辦公室對申請AAAA級試點的企業進行審核、對申請AAA及以下級試點的企業推薦名單進行復核後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試點企業名單統一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確認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 試點企業在自我評價的基礎上,按照本細則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申報相應確認等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試點的企業,申請AAAA級的向確認辦公室提出確認申請,申請AAA及以下級的向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提出確認申請。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確認時應提供以下文件,一式四份:

    (一)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表(見表3);

    (二)電力企業標準體系自我評價相關文件(見表4、5、6);

    (三)電力企業標準體系表(包括體系表編制説明、層次結構圖、明細表、統計表)及標準體系文件(包括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標準體系運行批准文件);

    (四)企業組織管理機構圖或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確認辦公室組織對申報AAAA級的試點企業進行確認,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組織對申報AAA及以下級的試點企業進行確認,並協助確認辦公室對AAAA級試點企業開展確認工作。

    第五章 確認準備

    第十四條 受理企業申請後,AAAA級由確認辦公室組建確認工作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AAA及以下級由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組建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選聘,一般不多於7人,其中,設組長1名、標準化方面的專家不少於3名,並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專家組全面負責試點企業的確認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專家組審核申報企業的資料;制定確認計劃,經與企業協商後,確定現場日程安排;確認計劃應報確認辦公室或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審批,並在實施現場確認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報企業。

    第六章 現場確認

    第十六條 現場確認前,應召開專家組準備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介紹企業基本情況和標準體系運行狀況、確定現場審查要點、確定現場審查工作分工及安排。確認專家組人員熟悉申請確認企業的標準體系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 現場確認開始時應召開確認安排會議。參加人員包括專家組全體成員、企業領導、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確認工作聯絡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確認安排會議由組長主持,內容應包括:企業負責人介紹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情況和現場確認聯絡員名單;組長宣佈評價確認工作的目的、範圍、方法依據和確認工作計劃,宣讀保密聲明。

    第十八條 現場確認應按照確認工作計劃分組進行。專家組成員發現計劃確需調整時,必須經組長同意方可變更。現場確認方式包括現場觀察、實測、詢問、座談、查閱企業文件和資料等,並按照《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評分細則》進行審核,填寫《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現場確認記錄表》(見表6)。

    第十九條 組長與企業負責人座談的主要內容有:了解企業方針及發展戰略思路與企業標準化工作結合的實際狀況;企業標準化工作目標及與同行業對比狀況;企業標準化機構設置及工作開展情況;企業標準化的資源配置狀況、激勵機制和獎勵辦法;企業標準體系運行狀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等。

    第二十條現場確認結束後,召開專家組會議,內容包括:溝通現場確認中發現的企業標準化體系運行有效狀況的信息;討論並匯總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扣分項報告表(見表8)和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不符合項報告表(見表5);討論並編寫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報告表(見表7);討論並確定對企業標準化工作提出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確認結果通報會議之前,專家組應與申報企業領導溝通,主要包括:確認報告的主要內容,經部門負責人認可的不符合項報告內容,向企業提出的標準化工作改進建議。

    第二十二條 確認結果通報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參加人員與確認安排會議相同,內容包括:宣讀評價確認報告;宣讀不符合項報告及其後的整改要求;重申保密聲明。

    第七章 確認結果處置

    第二十三條 確認工作完成後,專家組應形成確認檔案材料,AAAA級報確認辦公室,AAA及以下級報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確認檔案材料包括:

    (一)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申請表;

    (二)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報告;

    (三)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評分細則表;

    (四)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不符合項報告表;

    (五)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自我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確認聯合辦公室應將通過AAA及以下級確認的企業的“確認申請表”及“確認報告”報確認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AAAA級企業的“確認申請表”及“確認報告”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評審復核,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向通過確認的企業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持證企業可向原受理確認機構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程序按本細則第四、五、六、七章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通過AAAA級確認的企業,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予以公告。通過AAA及以下級確認的企業,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確認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撤銷其證書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被確認企業對確認工作如有異議,可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的企業,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可視需要組織抽查。對達不到原確認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撤銷其證書。

    第三十一條 參與確認工作的有關人員如有違規行為的,確認辦公室取消其參與確認工作資格,並通報相關單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可以在對外宣傳時明示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標誌。

    第三十三條 試點的確認過程不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會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表:(點擊下載)

    1.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評分細則表

    2.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申請表

    3.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表

    4.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自我評價報告及評分匯總表

    5.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不符合項報告表

    6.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現場確認記錄表

    7.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報告表

    8.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扣分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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