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羅沙、韓潔)記者12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國內裝備製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調整部分裝備製造業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進口稅收政策。
根據通知,我國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産品的研製生産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通知還對享受以上進口稅收政策的設備和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詳細規定。
同時,我國自2008年9月1日起,對新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的部分設備,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前款所述設備,在2009年3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後(含3月1日)進口上述實行進口稅先徵後退的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和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上述實行進口稅先徵後退的自用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