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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提高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 羅沙 韓潔)記者18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下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

    根據財政部通知,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的財政貼息資金。貼息資金可用於支持完善地方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

    辦法規定,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借款人和小企業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此外,辦法規定除東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外,其他省(區、市)所需貼息資金中由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部根據貸款預計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安排專項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貼息資金中由地方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七省市所需貸款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同時對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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