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代理業務
綜合考評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庫[2008]62號
各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代理業務綜合考評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代理業務綜合考評暫行辦法》(財庫[2006]41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代理業務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綜合考評業務範圍的界定
納入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代理業務綜合考評範圍的,除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外,還包括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業務和公務卡相關業務。
二、關於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業務和公務卡相關業務的考評
(一)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業務的考評包括:代理銀行是否及時、規範、準確地向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反饋專項資金指定賬戶支付信息;相關信息要素是否齊全;是否按照要求與監控系統對賬等。
(二)公務卡相關業務的考評是對代理銀行作為公務卡發卡銀行,在公務卡業務的組織管理、資金支付和信息反饋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包括:
1.代理銀行是否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定制公務卡,並及時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
2.代理銀行是否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地為預算單位和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支付、還款等有關業務。
3.代理銀行是否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反饋零餘額賬戶向公務卡賬戶的劃款信息和公務卡向商戶付款的明細支付信息,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4.代理銀行是否按照公務卡管理要求,及時開發公務卡支持系統,並通過及時對公務卡支持系統進行維護、升級等措施確保系統運行安全、高效、便捷。
5.其他違反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對於代理銀行違反上述考評規定的行為,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對照《辦法》相應條款,實行扣分處理。
三、關於年度業務規模大小標準的劃分
《辦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條規定:對於代理銀行違規行為,區分年度業務規模大小按次扣分。其中,年度業務規模大小的劃分標準是:銀行年度代理業務規模佔總規模的比重高於平均水平的代理銀行為年度業務規模相對較大的代理銀行,低於平均水平的代理銀行為年度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代理銀行。年度業務規模較大的代理銀行按下限扣分;年度業務規模較小的代理銀行按上限扣分。
銀行年度代理業務規模佔總規模的比重,由銀行年度代理財政直接(授權)支付金額佔財政部年度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總金額的比重與年度代理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筆數佔財政部年度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總筆數的比重,算術平均後得出。
四、關於代理銀行協議履行問題的收集
根據《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代理銀行協議履行問題的收集工作機制:
(一)建立業務檢查制度。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對代理銀行業務處理能力、內控管理和業務操作的規範性等進行檢查,同時不定期走訪中央預算單位,對代理銀行協議履行問題實施考評。
(二)設立意見反映電話和意見箱。中央預算單位可撥打010-68552297,68552046或發送電子郵件至YHWT@mof.gov.cn,向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反映或投訴代理銀行服務質量問題。
五、關於綜合考評結果的運用
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在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和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範圍內對代理業務水平等級為優或良的代理銀行進行通報表揚。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將綜合考評結果、有關扣分情況、業務代理手續費浮動情況、預算單位對代理銀行的意見和有關管理建議反饋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應對綜合考評揭示和反映的問題,予以關注和改進,並及時向財政部國庫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工作改進情況。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