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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佈通知要求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

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陜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範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陜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佈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系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週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産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絡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儘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紮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週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紮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儘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會

二○○八年九月九日  

 
 
 相關鏈結
·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解讀《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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