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飛、樊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負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損失。
此外,法律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法律還明確規定,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安建:國企對國家分紅應列入政府預算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飛、樊曦)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産法。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國家作為出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要列入政府預算。
在回答記者關於國有資産轉讓收入是否都應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時,安建説,企業國有資産法不涉及把企業的財産上交給財政分配。
他表示,企業國有資産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一章中講得很清楚,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只是國家作為出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預算。但是企業賺的錢要給股東分紅,國家作為出資人,紅利國家要拿走一部分,這一部分錢要進政府預算。
國企高管不得隨意進行三類兼職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飛、樊曦)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允許不能隨意在其他企業兼職,不得兼任監事,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國企高管的上述三類兼職明確作出了規定。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國企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飛、樊曦)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佔、挪用企業資産,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法律還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範圍,以及管理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國企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飛、樊曦)國有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為保障企業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法律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産生。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該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全國人大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産立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樊曦、王飛、鄒聲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産法。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業國有資産法出臺後,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産立法。
“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的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産的行政法規,有的有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産進行立法。”安建説。
他表示,在國有資産法草案起草初期,確實是曾考慮過制訂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産法。但反復研究認為,國有資産範圍太廣。三類國有資産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據了解,國有資産一般劃分為三類:一是經營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二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産;三是資源性國有資産,即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産。
此外,行政事業性資産目前已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資源性資産也有專門法律調整,而且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強調,實踐中迫切需要為經營性資産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産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先制訂一部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即企業國有資産的法律。
他表示,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産和動産。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王飛、樊曦)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此作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産、不動産和其他財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全國人大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産立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樊曦、王飛、鄒聲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産法。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業國有資産法出臺後,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産立法。
“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的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産的行政法規,有的有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産進行立法。”安建説。
他表示,在國有資産法草案起草初期,確實是曾考慮過制訂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産法。但反復研究認為,國有資産範圍太廣。三類國有資産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據了解,國有資産一般劃分為三類:一是經營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二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産;三是資源性國有資産,即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産。
此外,行政事業性資産目前已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資源性資産也有專門法律調整,而且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強調,實踐中迫切需要為經營性資産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産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先制訂一部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即企業國有資産的法律。
他表示,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産和動産。
國企重大事項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王飛、樊曦)國企重大事項除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外,還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對此作出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産,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券人的權益。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准、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法律還對企業改制、與關聯方的交易、資産評估、國有資産轉讓四類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出了專門規定。
吳曉靈:實業企業和金融企業都應遵守企業國資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王飛、樊曦、鄒聲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産法。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對於企業的治理結構來説,無論是實業企業還是金融企業,它的治理結構應該是一樣的,因而對於金融企業來説,它在資産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現在的企業國有資産法。
吳曉靈説,企業國有資産法調整的是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説得通俗點就是管的是資本。對於資本來説,無論是金融資本還是産業資本,它的運作和管理應該説原則是相同的。
28日剛剛通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的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一規定明確了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産適用於企業國有資産法。
吳曉靈強調,由於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出於這樣的原因,國家會對金融企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因而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但是,共性是由這一部法律來調整的。
此外,在回答記者有關在企業國有資産法出臺後,金融業的國有資産是否將統一由國資委監管,還是另外安排財政部或央行監管的問題時,吳曉靈説,企業國有資産法出臺後,金融企業的管理要遵守這部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出資人的職責,“這並不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出資人代表都是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