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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答記者問:嚴防安全事故 杜絕“帶血利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嚴防安全事故 杜絕“帶血利潤”

——國資委就《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 樊曦)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就《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日前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有哪些?

    答: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國資委安全生産監管的職責。在近期公佈的國資委“三定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國資委在安全生産方面的職責是“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五年來,國資委認真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職責,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水平得到較大提升,安全生産形勢總體穩定,趨於好轉。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中央企業還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産管理體系不完善、安全費用投入不足、較大以上事故多發等問題。國資委在充分總結五年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根據《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一年的起草、修改,最終形成了現在的《暫行辦法》。

    問:國資委制訂《暫行辦法》的宗旨是什麼?

    答:《暫行辦法》的定位是力求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效履行出資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又不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既不大包大攬,又要清晰地界定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和出資人監管的關係。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發揮監管的綜合效能,保障中央企業資産安全,監督企業減少事故損失,提高資本回報率,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二是將對人民群眾負責和對企業負責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過程中,保障中央企業員工安全與健康,推動中央企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履行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問:《暫行辦法》主要有哪些特點?

    答:《暫行辦法》以牢牢把握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定位為基礎,緊密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體現了對中央企業的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和更精細管理。要求中央企業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的新水平,落實“鐵腕治安全”,嚴格問責制,形成“誰不重視安全,組織上就讓他的職務不安全”的氛圍。同時,抓住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以健全責任制和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訓為重點,引導中央企業樹立科學發展觀,落實“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帶血的利潤”,強化“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識。

    二是對中央企業實施安全生産的分類監管。根據中央企業行業分佈廣、規模差異大、管理基礎參差不齊的特點,國資委將普遍性要求與行業、企業特點結合起來,依據中央企業主營業務範圍和安全生産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國資委根據不同類型實施分類監管。同時,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對下屬企業也要實行分類監管,一方面抓好安全水平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加緊解決好重點企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産報告制度。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了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應當報告的事項、程序、要求等,目的是便於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狀況有總體掌握,更有針對性地做好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導企業增強信息透明意識,強化報告責任。

    四是加大了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的力度。《暫行辦法》對降級降分處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中央企業發生瞞報事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該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一律實行降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中央企業年度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都要依據規定進行降級、降分處理。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挂鉤。同時,對安全投入達不到法定要求的,規定在考核業績利潤時相應予以扣除,目的是引導企業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

    問:《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四十三條和六個附件。首先,《暫行辦法》重點細化了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制,要求中央企業必須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尤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産的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中央企業要認真履行對出資企業的監管責任。

    其次,《暫行辦法》按照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和更精細管理原則,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要求,從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實現本質安全出發,提出了安全生産管理重點關注的要素,如安全生産發展規劃、管理體系、風險辨識與評估、隱患排查、“三同時”制度、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責任追究等。

    第三,《暫行辦法》確定了對中央企業的分類監管原則,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內容和安全生産的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動態管理。《暫行辦法》還規範了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報告制度,細化了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考核與獎懲的具體辦法,並對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了説明。

    第四,《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投入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企業應當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安全生産費用應當專戶核算並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産費用投入的落實。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投入足夠的安全生産費用。中央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落實情況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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