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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通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4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7號

各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規範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強化對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及保監會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産保險投資型保險産品(以下簡稱“投資型保險産品”),是將保險功能與資金運用功能相結合的保險産品,是財産保險公司將投保人繳納的投資型保險産品的投資金用於資金運作,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提保險費、承擔保險責任,並將投資金及其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産保險産品。

    前款所稱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是自然人,不得為法人。

    二、投資型保險産品分為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産品(以下簡稱“預定型産品”)和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産品(以下簡稱“非預定型産品”)。

    預定型産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或浮動的收益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時,將投資金及其約定的資金運用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者在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將依照合同約定計算得出的返還金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産品。

    非預定型産品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不事先約定投資金收益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將投資金及其實際的資金運用收益(虧損)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産品。

    三、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凈盈利;

    (二)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單證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絡安全運行規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項制度,以及完善的內控組織架構和實務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相關整改期間;

    (五)公司在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高於150%;

    (六)公司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七)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四、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4%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之和。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五、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的財産保險公司應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統籌協調投資型保險業務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發展。

    六、財産保險公司應對其申報的每一個投資型保險産品分別設定從銷售開始到結束的銷售期限和銷售區域。銷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銷售區域應僅限在縣(不含縣)以上分支機構。

    七、財産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産品開發過程中,應充分協調産品、精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申報的投資型保險産品的條款應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並列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賠付的申請與給予等內容。

    預定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除上款所應列明的內容外,還應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險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計算返還金額的方法。

    非預定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除應列明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産品風險警示,産品資産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産品認申購費用,産品管理人、産品託管人報酬的保險服務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産品資産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的計提方法,資金賬戶的估值方法,産品收益的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個人賬戶的建立、個人賬戶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個人賬戶價值的申領手續。

    八、財産保險公司應從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審慎、合理的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

    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80%。同時,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中國保監會可規定申報産品的最高收益率,保險公司也可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進行必要的調整,以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九、財産保險公司應根據投資型保險産品的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安排相關再保險,計提責任準備金。投資型保險産品發生保險賠案時,保險公司應做好保險事故的查勘定損工作,並按條款規定及時賠付。

    十、投資型保險産品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制定和修改,並報送保監會審批。保險公司報送審批時,除提交《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客戶手冊;

    (二)宣傳材料;

    (三)擬定的銷售期間、銷售區域和銷售規模;

    (四)産品成本的情況。

    預定型産品的成本説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率、産品的滿期給付收益率和銀行代理手續費、業務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比例,以及據此計算得出的産品盈虧平衡點。

    非預定型産品的成本説明材料應包括:保險費、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種類、比例以及計提方法。

    (五)保險公司最近3年的整體經營情況;

    (六)已有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的,已銷售産品經營情況的報告;

    (七)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預定型産品的客戶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産品簡要介紹和特點;

    (二)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

    (三)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包括報案、理賠、保險合同的挂失、變更、解除或終止等;

    (四)公司情況簡介;

    (五)客戶服務電話和公司聯絡方式;

    (六)在不同經濟環境下,特別是經濟環境發生不利變動的情況下,保險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或終止時,每份保單滿期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和示例。

    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産品的客戶手冊除包括上述第(一)至第(五)項列明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風險警示和投資特點;

    (二)投資的對象和範圍;

    (三)資金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披露的規定;

    (四)投資金以及個人賬戶價值的申領;

    (五)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應制定詳盡的客戶手冊,隨同保險單一併交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客戶手冊登載保險公司過往業績的,保險公司應當特別聲明,保險公司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保險公司管理的其他非預定型産品並不構成對該投資型保險産品表現的保證。

    十二、財産保險公司應遵照保監會有關的財務、資金運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的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投資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專業化的投資管理部門和投資風險控制部門。投資型保險産品應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管理,不同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賬戶設置、賬簿記錄等應相互獨立。

    財産保險公司應對投資型保險産品資金實行資産託管制度,投資型保險産品資産託管辦法由保監會另行制定。通過銀行銷售的投資型保險産品,其投資應在3個工作日內劃轉到總公司專門的賬戶。

    其中,對每個非預定型産品,財産保險公司應為其建立單獨的資金賬戶,委託資産管理公司進行資産管理,併為每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建立單獨的個人賬戶。

    十三、對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産品,財産保險公司應在每個工作日對資金賬戶進行估值,計提相關費用並按期結轉,計算資金賬戶的投資凈收益和資産凈值。

    財産保險公司應在每個工作日計算個人賬戶的資産凈值,並及時、準確地向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産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披露資金賬戶和個人賬戶的有關投資信息。保險公司應于每個工作日在營業場所、代銷機構的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上公佈非預定型産品前1工作日的産品凈值和累計凈值。

    財産保險公司應于每個保險單年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寄送個人賬戶的年度報告,説明個人賬戶價值、資金進出等事項。

    十四、當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産品發生下列情況時,財産保險公司應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將以下內容予以公告:

    (一)産品投資運用投資策略的改變;

    (二)更換産品資金管理人和託管人;

    (三)確定産品收益分配事項;

    (四)申購或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五)産品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發生變更。

    財産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編制完成非預定型産品季度報告。季度報告應包括産品概況、主要財務指標和産品凈值表現、管理人報告、投資組合報告和産品份額變動。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應註明“未經審計”字樣。

    財産保險公司每年3月31日編制完成非預定型産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重要提示及目錄、産品簡介、主要財務指標和産品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産品管理人報告、産品託管人報告、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産品持有人戶數和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産品份額變動、重大事項揭示、備查文件目錄等。

    非預定型産品臨時公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應至少登載在一種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紙上。

    十五、財産保險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投資型保險産品單證管理制度。投資型保險産品的保險單應由總公司統一印製,並實行專人管理、專處存放。保險單的登記、領用、核銷和歸檔應及時準確。

    十六、財産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投資型保險産品客戶資源的綜合管理,建立客戶信息庫,利用好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客戶信息資源。保險公司對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客戶信息具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將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客戶信息轉移給第三方。

    十七、財産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與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的機構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保險公司委託銀行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的,應與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約定支付手續費的比例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銀行銷售的,保險公司應在審核代銷機構傳遞的投保信息、確認款項到賬後方可簽發保險單。

    財産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將總公司上一季度簽訂的代銷協議匯總,報保監會備案;各分支機構簽訂的代銷協議匯總應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財産保險公司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預定型産品手續費率,1年期産品不得超過0.8%,1年期以上産品年化手續費率不得超過0.5%。

    十八、財産保險公司直接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的,應建立專業化的銷售人員隊伍和銷售人員管理制度,並指定專門的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

    銷售人員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熟悉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特點和業務辦理流程,無違規和欺詐等不良從業紀錄。

    通過直接銷售的,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投資金後,方可簽發保險單。在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以外收取的投資金,應採取pos終端、轉賬支票等銀行轉賬支付方式,不得直接收取現金。

    十九、財産保險公司應建立專門的投資型保險産品服務電話專線,承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投保、索賠以及産品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財産保險公司應建立應對投資型保險産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終止情況的應急管理制度和處理辦法。

    在一個工作日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申請提前解除或終止某一投資型保險産品合同應退還的資金金額與該産品保險公司收入的資金金額之差,超過該産品資金賬戶餘額10%的,屬於保險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保險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終止時,保險公司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資金賬戶累計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比例達到或超過年初資金賬戶資産30%的,或者發生經營虧損的,保險公司自身難以扭轉或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保單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

    二十一、財産保險公司應于每年年底聘請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年度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經營管理和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於次年的4月底前將審計報告報送保監會。審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財務、資産組合、投資損益的計算和分配、責任準備金的計提以及對産品經營管理情況的評價。必要時,保監會可臨時要求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二十二、財産保險公司應保證報批材料和相關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如出現報批材料和相關報告嚴重與實際不符,保監會將視情況停止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

    二十三、財産保險公司不得變動經保監會批准的投資型保險産品及其銷售區域、銷售規模。在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將正式發佈的客戶手冊和宣傳材料向保監會備案。客戶手冊和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格式、內容,各分支機構不得修改。

    二十四、投資型保險産品準備金評估辦法和投資型保險産品資産配置要求,由保監會另行制定。

    二十五、財産保險公司應嚴控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定價風險,密切關注經濟與金融環境變化對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影響,建立相關應急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

    當貨幣與資本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保監會將限制或停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審批和銷售。

    二十六、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經營情況,對其申報的銷售期間、銷售區域和銷售規模做出調整。

    二十七、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的監督管理,特別是産品手續費的備案工作。加大對該産品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為投資型保險産品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十八、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保監會將依照《保險法》、《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罰。

    二十九、本通知發佈前經保監會批准銷售的投資型保險産品,未滿足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繼續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經整改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經營管理條件和産品設計要求的,在報經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可以繼續經營使用。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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