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樊曦、陳玉明)針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提出四大要求。
在這份名為《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兩部委明文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挂鉤浮動;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
國資委、財政部曾于2006年發佈了《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不過,各界對於管理層利用股權激勵損害股東利益,造成國資流失的質疑和爭論一直不斷。
據了解,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為了合理激勵公司管理人員,創新激勵方式,世界各國大公司都紛紛推行了股票期權等形式的股權激勵機制。
與試行辦法相比,通知對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要求更為具體嚴格,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並詳細規定了期權授予和行使時應達到的業績目標。
其中,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對於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通知特別指出,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通知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股權激勵收入與業績指標增長挂鉤浮動。高管股權激勵收益佔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劉澄表示,通知的出臺將對上市公司的高管産生有力的激勵作用,鼓勵他們做強上市公司,同時對股權激勵授予和行使的嚴格規定也有助於防止國有資産變相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