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9日電(記者 李雲平)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獲悉,內蒙古計劃5年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共涉及3.24億畝商品林、公益林、集體宜林地。
按照改革方案,內蒙古將對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和林木採取家庭承包經營、聯戶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經營、其他承包經營方式、集體統一經營多種形式確立農牧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對已承包到戶和流轉的集體林地和林木採取多種方式穩定和完善承包關係,明確承包經營期限為70年。
內蒙古明確規定:農牧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一律歸農牧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用地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徵收林地農牧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集體林,已承包到農牧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要落實到戶。
産權明晰後,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內蒙古所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期內可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