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主要內容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調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用自産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産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産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
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是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和公平社會負擔,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現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將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將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將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消費稅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2、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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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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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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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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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鉛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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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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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含鉛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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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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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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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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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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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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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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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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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溶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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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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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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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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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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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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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範圍註釋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含鉛汽油是指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産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傾點或凝點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和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製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和生産的生物柴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三、 石腦油
石腦油又叫化工輕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化工原料的輕質油。
石腦油的徵收範圍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非標汽油、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於石腦油徵收範圍。
四、 溶劑油
溶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塗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農藥、橡膠、化粧品生産和機械清洗、膠粘行業的輕質油。
橡膠填充油、溶劑油原料,屬於溶劑油徵收範圍。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噴氣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作噴氣發動機和噴氣推進系統燃料的各種輕質油。
六、潤滑油
潤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的用於內燃機、機械加工過程的潤滑産品。潤滑油分為礦物性潤滑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
潤滑油的徵收範圍包括礦物性潤滑油、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植物性潤滑油、動物性潤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佔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徵收範圍。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産,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於燃料油徵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