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2008年颱風防禦工作>> 科普知識
 
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導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7日   來源:國家防總

    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導則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2006年4月編制)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區域概況. 

    2.1 自然地理.

    2.2社會經濟. 

    2.3 防禦現狀及重點.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指揮部. 

    3.2 成員單位職責. 

    3.3 辦事機構. 

    4 預測、預警與預防.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4.2 預警. 

    4.2.1 預警等級.

    4.2.2 預警及發佈. 

    4.3 預防. 

    4.3.1 防颱風檢查.

    4.3.2防颱風巡查. 

    4.3.3預警員落實.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級別與啟動條件. 

    5.2 應急響應行動. 

    5.2.1 Ⅳ級應急響應. 

    5.2.2 Ⅲ級應急響應. 

    5.2.3 Ⅱ級應急響應.

    5.2.4 Ⅰ級應急響應.

    5.3信息發佈與新聞報道. 

    5.4 應急結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隊伍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電力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物資保障. 

    6.8 資金保障. 

    6.9技術保障.

    6.10 宣傳、培訓與演習.

    7 善後工作. 

    7.1 災後救助. 

    7.2 搶險物資補充. 

    7.3 損毀工程修復. 

    7.4 災後重建. 

    7.5 保險與補償. 

    7.6 總結與評估.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8.4 預案解釋部門.

    8.5 預案實施時間. 

    8.6 附圖附表. 

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導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為規範防禦颱風工作,促進防禦颱風工作有序、高效、科學地開展,全面提升防禦颱風災害能力和社會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減輕颱風災害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編制防禦颱風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1.2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國家與地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範等。

    1.3 適用範圍適用於沿海地區省、市、縣三級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各有關部門與鄉鎮(街道)、重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防禦颱風預案編制可參照執行。

    1.4 工作原則防禦颱風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堅持“防避搶”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堅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堅持工程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等原則。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與細化以上工作原則。

    2 區域概況

    2.1 自然地理

    簡述本地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分佈與特點,流域分佈,水文氣象概況與特點,颱風規律與災害特點等。

    2.2社會經濟

    簡述本地區人口、經濟、重要基礎設施等現狀與發展情況。省、市兩級防禦颱風預案可簡單列舉本地區總體社會經濟概況,縣級防禦颱風預案應具體説明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分佈,人口分佈,重要工礦企事業、重要基礎設施等分佈,經濟發展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可列表和圖示)。

    2.3 防禦現狀及重點

    (1)簡述本地區防禦颱風現狀、防禦體系、防禦能力、管理水平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簡述本地區海上救助、工程搶險等能力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3)簡述本地區近海養殖、危房、病險工程(設施)、易澇地區等重點隱患區域與重點防護對象情況。

    (4)(1)~(3)所要求內容,省、市兩級防禦颱風預案應分類綜合説明,縣級防禦颱風預案應分類附圖表具體説明。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指揮部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為防禦颱風工作的指揮部,應明確其在防禦颱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3.2 成員單位

    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省、市、縣三級防汛指揮部由相應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本節主要規定水利、氣象、交通、電力、通信、國土、海洋漁業、建設、民政、衛生、教育、公安等防禦颱風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要求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避免職能交叉。

    3.3 辦事機構

    省、市、縣三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為防禦颱風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防禦颱風、防汛與抗洪的日常工作。本節主要規定其主要職責。

    4 預測、預警與預防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明確颱風監測和預報工作部門信息報送的內容、時限、單位等(主要明確各有關部門如何開展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監視颱風的生成、發展、登陸和消失全過程,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和降雨過程、範圍、強度等,信息及時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並向社會發佈。

    海洋部門負責颱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和預報; 水文部門負責江河水情的監測和預報;國土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利部門負責水工程的監測;其他部門做好相關的監測與預報工作,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報告。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事機構負責收集整理颱風信息,分析颱風與降雨發展趨勢,提出防禦對策,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

    4.2 預警

    颱風預警主要針對颱風影響所造成的強風、暴雨、洪水與風暴潮超過一定的標準而向社會所進行的警示活動。

    4.2.1 預警等級

    根據颱風威脅和嚴重程度,颱風預警等級分Ⅳ、Ⅲ、Ⅱ、Ⅰ四級標準,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省級可不發佈預警信號)。颱風預警各等級標準可結合氣象、海洋部門颱風與風浪的預警標準,根據颱風強度、範圍、登陸地點、影響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由各地自行綜合製定。颱風發展過程中其強度、範圍、登陸地點、影響程度、危害程度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預警等級。

    4.2.2 預警及發佈

    氣象部門負責颱風的預警,發佈有關颱風信息;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或授權的單位或部門)負責江河水情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國土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水利部門負責水工程安全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建設或市政部門負責城區易澇區、高空建築設施、城鄉危舊房屋等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海洋漁業部門負責養殖、漁船避風等方面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交通部門負責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碼頭等的預警與有關信息發佈;其他部門做好相關的報警與預警工作;新聞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預警信息、有關颱風與防禦颱風信息等。

    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接警和處警,發佈處警指令,同時視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3 預防颱風預防

    主要包括受颱風影響可能造成安全的有關方面的預查、預檢與防禦颱風措施的落實等活動,各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各單位與公民應積極做好相關的自我防範工作。

    4.3.1 防颱風檢查(1)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在汛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颱風檢查,發現防颱風安全問題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

    (2)水利、建設、電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市政、電力、交通、通訊、學校等設施的防颱風檢查,發現問題,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

    4.3.2防颱風巡查

    水利部門應建立水庫、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監督與落實日常與颱風影響期間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門應加強公路、航道和渡口、碼頭以及在建工程的防颱風巡查工作;建設部門應加強市政公用設施、高空建築設施、城鄉危舊房屋、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領域和部位的防颱風巡查工作;教育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的防颱風巡查工作;其它部門應做好相應工程或設施的防颱風巡查工作。

    4.3.3預警員落實

    易發山洪和泥石流、山體滑坡等災害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鎮社區、行政村,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確定預警員,落實預警職責。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級別與啟動條件

    與預警級別相對應,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各地應根據颱風級別、影響程度、危害程度與防禦能力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啟動條件。

    省、市、縣三級預案中Ⅰ級應急響應由相應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Ⅱ級應急響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Ⅲ、Ⅳ級應急響應可根據各地實際,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或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准後啟動。

    5.2 應急響應行動

    Ⅰ級應急響應為最高級別響應,其次是Ⅱ級、Ⅲ級,Ⅳ級為最低級響應。每級響應行動包含低級別應急響應的所有內容,響應行動內容包括信息報送與處理、指揮與調度、群眾轉移與安置、搶險與救災、安全防護與醫療救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等。

    5.2.1 Ⅳ級應急響應

    各級防辦負責人主持會商,研究分析颱風可能影響情況。加強值班,關注國內外氣象預報成果,密切監視颱風動向,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工作,重點做好海上船隻和沿海作業等人員的保安工作。掌握防颱風工作情況,及時將颱風信息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和政府辦公廳(室),通報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與做好相應工作。

    5.2.2 Ⅲ級應急響應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水利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政府辦公廳(室)副主任)或防辦主任主持會商,防汛、水利、氣象等防指主要成員單位參加,部署防禦颱風工作,明確防禦目標和重點,發佈人員梯次轉移命令,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預測預報,監督指導颱風影響區域內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掌握有關地區的人員轉移、船隻回港避風、搶險救災等情況,組織人力、物力做好人員轉移、搶險救災等準備與實施。做好災情核查和信息發佈工作。及時將防臺信息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副指揮,並報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防指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與做好相應工作,各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危險地帶人員轉移準備工作。

    5.2.3 Ⅱ級應急響應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主持會商,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召開防禦颱風緊急會議,氣象部門對颱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防辦提出防禦重點、措施和建議,海洋與漁業、國土、建設等部門提出各自防禦對策。防汛、水利、氣象、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加強預報,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及時將最新消息報送有關部門;國土、交通、電力、建設、海事、旅遊、農業、教育等部門24小時值班,密切關注颱風動向。水利、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建設、民政等部門派工作組到颱風影響地區檢查、督促和指導各地防颱風工作。

    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各級政府要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群眾投入防颱風工作,落實防颱風各項措施,做好人員轉移、船隻回港避風、搶險救災等各項工作。

    5.2.4 Ⅰ級應急響應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主持會商,部署颱風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召開防禦颱風緊急會議,進行緊急動員部署;政府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全力做好防禦颱風工作。水利、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建設、民政等部門派工作組到颱風影響地區檢查、督促和指導各地防颱風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服從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各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與做好相應工作,各級政府要把防颱風工作作為首要任務,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群眾投入防颱風工作,責任人到位,落實防颱風各項措施,特別要做好危險地帶人員的轉移工作。

    5.3信息發佈與新聞報道

    明確颱風的消息、預警、防風動員和措施、災情、救災復産等信息的審核、發佈與新聞報道等方面的要求。

    防颱風抗災等信息原則上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核和發佈;涉及洪澇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後發佈。

    防颱風抗災的有關新聞報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道意見。對本地有重大影響的洪澇臺災的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報道,由縣級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核實後,按本省重大突發事件報道相關規定進行報道。

    5.4 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結束的條件與發佈程序,原則上應急結束批准程序同應急啟動批准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主要明確確保預案執行過程中通信與信息暢通的主要保障措施。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防臺抗災現場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的聯絡;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水庫、堤防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媒體,以及手機等通信運營企業,應確保防臺抗災信息的及時播發、刊登和短信發佈。 6.2應急隊伍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突擊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建以民兵為骨幹的群眾搶險隊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應當組織群眾參加抗洪救災工作。水利、公安、消防、衛生、市政、電力等部門應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建立防汛防臺搶險專家庫。

    6.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落實措施保障防臺抗災人員與人員轉移運輸、救災物資運輸、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颱風救災的順利進行。

    6.4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防臺抗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特別應落實大面積停電、各級防汛指揮部停電與搶險現場等電力的應急保障措施。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落實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救護和救助工作順利進行。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防颱風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6.7物資保障

    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實行“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物資倉庫,貯備足夠數量的防颱風物資、器材與設備(包括求助設備),必要時也可徵用社會物資與設備。

    6.8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民政、水利、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産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9技術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不斷提高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災害預警水平。同時,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洪水預報、調度水平和抗洪搶險能力。

    6.10 宣傳、培訓與演習

    明確防禦颱風宣傳、公眾教育、人員培訓、演習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定期與不定期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防禦颱風公眾宣傳、教育與人員培訓,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防禦颱風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企事業單位、公民應積極參與防颱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颱風災害風險意識與自我防禦能力,有義務自覺配合各級政府與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施防防禦颱風預案的各項工作。

    7 善後工作

    7.1 災後救助 明確民政、衛生、財政、建設、水利、農業、交通、電力等部門災後救災工作的要求等。

    7.2 搶險物資補充 明確根據防汛物資消耗情況,及時補充搶險物資的具體要求。針對災後及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7.3 損毀工程修復 明確水利、建設、電力、交通、通訊、民政、農業等工程或設施損毀應急修復的的具體要求,應急修復應結合災後重建與永久修復要求進行。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臺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7.4 災後重建 明確水利、建設、電力、交通、通訊、民政、農業等相關工程或設施的災後重建標準、指導原則和實施措施等具體要求。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或其它要求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7.5 保險與補償 明確保險與補償的適用條件、承辦機構職責和任務、工作流程等。

    各級政府、保險部門應積極宣傳、動員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參加災害保險並做好防災防損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做好災區投保單位和家庭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已啟用補償機制的蓄滯洪區、水庫根據防洪調度指令攔洪超蓄淹沒造成損失,各級政府應當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7.6 總結與評估 明確總結與評估承辦單位、時限要求和審核程序等。每次颱風過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針對防臺抗災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及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進一步做好防臺抗災工作,並規定審核程序,及時上報。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定義 對需要詮釋的名詞術語,給出準確的定義。熱帶氣旋、熱帶氣旋分級、熱帶氣旋災害、風暴潮定義如下:

    熱帶氣旋:是在熱帶海洋上生成,繞著自己的中心強烈旋轉,同時又向前移動的空氣旋渦。熱帶氣旋經過時常伴隨著大風和暴雨天氣。

    熱帶氣旋分級:按熱帶氣旋中心附近最大風力的大小進行分級。1989年1月1日起,採用國際統一分級方法,近中心最大風力在8級~9級(風速為17.2 m/s~24.4 m/s)時稱為熱帶風暴,近中心最大風力在10級~11級(風速為24.5 m/s~32.6 m/s)時稱為強熱帶風暴,近中心最大風力在12級或12級以上(風速>32.6 m/s)時稱為颱風。由於熱帶氣旋習慣上均簡稱颱風,本導則統稱為颱風。

    熱帶氣旋災害:熱帶氣旋是一種破壞力很強的災害性天氣系統,但有時也能起到消除乾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個方面:①大風;②暴雨;③風暴潮。

    風暴潮:由氣壓、大風等氣象因素急劇變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異常升降現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稱為增水,水位降低稱為減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明確預案管理與更新的具體要求。防禦颱風預案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同級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批,並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每3~5年對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修改後應按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其它有關部門、基層單位、企事業單位也要根據本預案要求,編制相應的防禦颱風預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送相應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明確預案執行過程中相關獎勵與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對防臺抗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各級防汛部門或報請黨委、政府給與表彰;對防臺抗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解釋部門 明確預案解釋部門。防禦颱風預案一般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各有關部門、單位防禦颱風預案一般由組織編制單位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明確預案發佈與實施時間等。

    8.6 附圖附表

    列舉與本預案有關的圖表等。可包括本地區各成員單位聯絡方式,水文、氣象特徵,防禦體系分佈,重點隱患區域與保護對象分佈,物資儲備,人員轉移路線與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