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保護文化遺産 加強長城保護>> 推進長城保護法制化>> 《長城保護條例》解讀
 
《長城保護條例》頒布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長城是跨越多個省份的不可移動文物,規模巨大,其所處人文、自然環境之複雜,管理難度之大舉世少有。這個特點是其他文物所沒有的,也隨之産生了一些特殊問題。例如:長城綿延萬里,決定了有關工程建設不能完全避免涉及長城,因缺乏相應規範,在一些工程建設中,隨意拆毀、穿越長城的情況時有發生;長城至今未統一規定為一定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上的漏洞較多,僅不當的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造成的破壞就讓人觸目驚心;部分地方、特別是行政區域界線附近的長城因管理權限不明,致使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護機構、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保護標誌、有檔案)沒有得到很好落實;由於線長面廣,對部分居(村)民在長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長城及其周邊進行農耕生産等行為的監管難度很大,長城因此遭到較大損壞。為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利用行為,有必要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專門制定一部保護長城的行政法規。

    出臺《長城保護條例》,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長城保護、利用工作面臨的上述獨特而突出的問題,而且意味著我國在綜合性文物保護法規之外有了針對單項文化遺産地的專項法規,這是文化遺産保護立法工作的重要突破。考慮到長城的重要國際影響,《長城保護條例》也必將進一步彰顯我國保護文化遺産的信心和決心。(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