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從根本上解決基本建設與長城保護的矛盾,必須關口前移,在基本建設的規劃、立項階段充分考慮長城保護的需要。為此,《長城保護條例》規定了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一是明確了長城保護的基本要求。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保護的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二是確保長城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相協調。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三是對因工程建設破壞長城問題規定了明確、具體的防範措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審批。(文物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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