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長城保護的社會參與制度,是因為長城綿延萬里,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難以適應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必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長城的保護。為此,《長城保護條例》規定: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保護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第二,被確定為保護機構的利用單位應當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所在地縣級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第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的,可以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文物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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