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不當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的破壞,《長城保護條例》規定,將長城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二是已落實“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備案程序,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自辟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省(區、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長城段落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自辟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並明確由省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
同時規定,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的,由省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造成長城損壞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的服務項目不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