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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禁止在長城上開展的活動以及處罰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在長城上開展的活動,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

不得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不得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不得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參觀遊覽區接待遊客不得超過旅遊容量指標。違反規定的,將作如下處罰: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不得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違反規定的,將作如下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