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保護狀況,《長城保護條例》規定,長城所在地省級政府在長城保護方面必須做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公佈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二是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三是建立長城檔案;四是確定長城的保護機構。同時規定,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相關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文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