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應急管理水平,規範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共同行為,國務院在認真總結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經驗教訓、借鑒其他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並於2006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草案主要規定了五項制度:一是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二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單位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三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機制,規定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預警制度和預警期內應當採取的措施;四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制度,針對不同種類突發事件規定了政府應急處置和救援的必要措施;五是建立事後恢復與重建制度,明確事後恢復和重建的措施、任務。(法制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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