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有關部門先後制定頒布了《地震現場科學考察指南》、《地震現場工作規定》、《地震災害損失評估規定》、《地震現場調查規範》和《地震現場建築物安全鑒定》國家標準,有效規範了地震現場各環節的工作。與此同時,迅速建立了配套的相關應急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了防震抗震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建立了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平時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度,提高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建立、完善應急指揮體系,作到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建立完善了地震應急預案體系。中國地震局制訂了《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修改了《中國地震局預案》、《抗震救災指揮部地震應急預案》、《中國地震局機關應急預案》和《地震現場工作隊應急預案》,鐵道部、建設部等部門制定、修訂了本部門、本系統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各省(區、市)完成了本地區地震應急專項預案。遼寧開展了地震應急預案“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活動,青海省格爾木市應急預案已完善到村一級,天津河西區鶴望裏社區數百戶家庭編制了家庭預案,石家莊市制定了“28字訣”家庭地震應急救援預案。
三是制定了《地震應急檢查制度》。有關部門聯合修訂了《地震應急檢查制度》,並對寧夏、天津等地的地震應急工作進行了檢查。各省制定或修訂了《地震應急檢查制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部門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災害風險評估、物資準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應急演練等準備工作,各省均自行開展了應急工作檢查。
四是制定地震現場工作系列國家標準,明確了各項制度和標準,有效地指導地震應急工作。
五是制定了《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科學考察應急工作隊隊長聯席會議工作章程》,建立了地震現場科學考察應急工作隊隊長聯席會議制度,增強了地震現場考察工作隊的應急能力。
六是建立了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領導,增進了溝通,促進了協調配配合。(地震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