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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國辦發[1999]6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規定:從1999年起,在全國城鎮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參加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就業服務機構納入當地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系統,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併為他們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