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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職業學校逐步推行學分制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04]1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規定:經濟、教育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應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在區域內推進職業學校全面推行學分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區域內職業學校之間的學分互認機制。經濟、教育欠發達地區要積極推進職業學校開展學分制試點工作,為職業學校實行學分制提供更為靈活的政策,在優化教育教學資源的基礎上,借鑒其它地區成熟經驗,積極試點、大膽創新,為逐步推行學分制創造條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合格職業學校之間的相近專業的課程或培訓項目的學分應該互認;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相近課程或培訓項目之間的學分應該互認。區域間、校際間相近課程學分的互認可以在比照課程目標和內容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學分互認協議的方式來實現。對於從高中階段其他類型學校或教育培訓機構轉入的學習者,對於具有其它層次學歷或職業實踐經歷的學習者,在出示有效證明或通過測試後,應承認其經歷並折合成學分,允許免修相應的課程。對於學習者取得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書,可以折合成相應的學分,並允許免修相應課程。對於學習者在參加國際、全國或省部級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其它活動中受到的表彰和獲得的獎勵應承認一定的學分。(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