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打擊投機抑制投資的房地産營業稅政策,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二、明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一般轉移支付、省級財政對市縣財政一般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社會捐贈。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住房公積金風險
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出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呆賬核銷範圍,規範呆賬核銷程序;加強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後的餘額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進一步強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財政監督。
四、加強土地宏觀調控,規範土地收支管理
(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管理政策
明確徵收範圍。新增費按照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違法用地一經核實也要繳納新增費。
調整徵收標準。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調整新增費地方分成管理方式。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加強徵收管理。明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財政監察專員辦在新增費徵收管理方面的責任。
改進使用管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費分配不再按照項目安排,改為按照基本農田面積和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加大清欠力度。對於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並限期追繳。此外,還進一步強化了監督檢查。
(二)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
規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具體包括五大類:(1)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於城鎮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産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在上述使用範圍中,第一類必須足額保障,第二類要嚴格控制,第三類要重點傾斜,第四類、第五類要嚴格執行預算。
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利益。(1)依法提高徵地補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産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2)建立對被徵地農民發放補償費用的公示制度。(3)改革對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部分,可以根據徵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徵地農民。(4)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