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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對象有哪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走私的對象,即走私的東西是什麼,人們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聽説,往往認為是一些名貴的貨物,如小轎車、洋煙、洋酒、名牌化粧品等。還有人以為偷渡也是走私,偷渡人員也有海關打擊等。其實,走私的對象種類繁多,幾乎無所不包,既包括工業産品,也包括農業産品,甚至垃圾廢物等。另外,海關只負責對貨物進出口進行管理,對人員進出境不負責管理,人員偷渡行為則屬於邊防部門管理。走私的對象,歸納起來有如下幾類:

1)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徵稅的一般貨物、物品。簡稱“應稅貨物、物品”,是指依照海關法的規定,需要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徵稅的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汽車、石油、服裝、化粧品等。

2)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所謂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是指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如武器、彈藥、淫穢物品、毒品等;所謂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簡稱“應證貨物、物品”,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事先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簽發有關許可證件,並憑證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物品,如糧食、産品油、化工原料、汽車等。需要説明的是,應證貨物、物品與應稅貨物、物品係交叉概念,即某些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同時也是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

3)保稅貨物。即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如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貨物等。

    (4)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即按照國家的政策,對特定人員、單位用於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減或者免稅後進口的貨物,如國家用於大型工程的進口設備、高校用於科研的儀器等。(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