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開始,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糾集家族成員,利用租借廠房這一手段,掌握東莞寮步天得利織造廠、京華毛織廠、精藝手袋廠、中紡織造廠的來料加工合同及進出口報關業務,通過他人向海關申領上述廠家的來料加工合同手冊,由香港照華公司收取本屬一般貿易性質的皮料、毛線、布料、膠紙、皮康紙、五金等貨物,持該四家企業的來料加工合同偽報進口,利用香港照華公司的多輛粵港直通車走私進境,進境後交付國內收貨單位。為掩蓋走私行為,犯罪嫌疑人通過東莞照華貨場大量承攬國內客戶一般貿易貨物,出口後核銷四家企業的來料加工合同手冊。據統計,2000年1月1日-2004年4月8日,尹某某走私集團共計走私普通貨物總案值18億元,涉嫌偷逃應繳稅額3億元。
2006年1月2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主犯尹某某有期徒刑15年,該走私團夥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