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8月,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先後在洛陽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11份,並於2004年2-9月,持上述《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先後免稅進口薄膜生産設備及備件,價值人民幣1.31億元。
2004年7月底,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與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資産重組,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將全部資産及債務移交到了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成為該公司的一個薄膜車間。在未經海關許可的情況下,將免稅進口設備(涉稅2414萬元)同時併入洛陽某聚丙烯有限責任公司。
洛陽某薄膜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其免稅進口設備轉讓的行為違反了海關規定,鄭州海關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32萬元。(海關總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