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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保辦法切實保障殘疾軍人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記者王東明)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下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認為,《辦法》的出臺,切實保障了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權益。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相當於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殘情界定分別為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他們是國家優撫體系中的重點優撫對象,截止到2005年,全國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共有29萬人。

    自2006年開始實施的《辦法》,對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和無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辦法、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單位殘疾軍人的參保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參保審核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對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測算和發放、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各部門職責也作了明確。在此之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優撫處處長戴愛嬌介紹,自1998年國家推進醫療制度改革後,“公費醫療待遇”在具體執行中尤其是在“在鄉”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上,出現了諸多困難。據民政部在2005年的一項測算表明,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支出為每人每年6000元左右。

    《辦法》實施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可保證他們的基本醫療,再加上殘疾軍人醫療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將得到較好保障。(完)

我國歷年來對一至六級(原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規定

    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1988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1999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004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重新修訂,對軍人殘疾級別設置進行了改革,用“一至十級”的新標準取代了原“四等六級”的舊標準。其中,“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相當於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