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相關稅收政策。明確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另外,對住房轉讓環節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做了相應調整。
加強房地産業的稅收徵管。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建設部共同出臺文件,要求各地嚴格執行調整後的稅收政策。同時,按照房地産稅收“一體化”管理的思路,利用契稅“先稅後證”的抓手作用,加強對房地産交易環節所涉及稅收的徵收管理,特別是加強了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在吸收各地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對以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遇到的問題進行梳理,規範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確了清算的條件及有關徵管問題。(稅務總局提供)